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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佛教寺院文物保护制度

发布日期:2021-04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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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规定,结合寺院的实际,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,特制定规定如下:

一、加强《文物保护法》宣传教育,增强文物保护意识,成立文物保护组织,重点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,建立岗位责任制。

二、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,要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。在保护范围内,非经特别许可不得从事爆破、钻探、挖掘作业。

三、寺院对不可移动文物有负责修缮、保养的责任,不得转让、抵押,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

四、寺院要建立建全寺藏文物管理制度,建档立案,专人管理。寺院法人代表对寺藏文物全面负责,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按照寺藏文物档案,办理移交手续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调取寺藏文物。

五、对不可移动的文物、古建筑群,设专人管理。管理人员不准串岗、离岗,不准用火,不准吸烟,不准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入内,确保重点部位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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